Page 62 - 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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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投資環境簡介
姻和家庭狀況、年齡、宗教、政治立場和殘障為理由,在員工之僱用、
辭退、訓練或升遷方面採取歧視待遇。
(十)工會
根據「僱用關係法」之規定,勞工有絕對之權利自行決定是否加入工
會及決定加入何一工會,雇主不可予以強迫,且不得因員工所作之決定
而加以歧視。勞雇雙方可單獨進行諮商,惟所有集體協議必須經由工會
與雇主進行諮商並簽署。該法規範之重點包括善意諮商原則、工會在工
作場所活動之權利、僱用契約之諮商及履行、勞資爭端之解決、罷工
等。
(十一)對女工及童工之規定
18歲以下之勞工禁止在酒吧、旅館或俱樂部等場所工作,惟擔任清
潔、上菜服務及庫存盤點等工作不在此限。15歲以下之童工不得從事加
工製造、營建、伐木等行業,亦不得在有傷害危險性之地點工作,惟在
該等行業之辦公室內工作者不在此限。另,15歲以下之童工不得駕駛或
乘坐曳引機、操作機器和搬運重物;16歲以下之童工不得在晚間10時之
後和早上6時之前工作。
(十二)育嬰假
依據The Parental Leave and Employment Protection Act 1987規定,勞
方在工作滿6個月後,得申請帶薪育嬰假,自2020年7月1日起,帶薪育嬰
假自22週延長為26週;另工作滿12個月後,得申請最高52週之未帶薪育
嬰假。另自2016年4月1日起,非正式員工及新更換工作者亦得申請帶薪
育嬰假,另除親生父母及養父母外,其他具備資格之主要照顧者亦得申
請帶薪育嬰假。
(十三)其他
紐國政府2021年啟動「2020-25遏止現代奴役行動計畫」,於4年內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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