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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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投資環境簡介
(三)移民
1、依據柬埔寨移民法第四章,可接受投資移民者包括:
(1)前往柬埔寨考察投資可能性者
(2)已獲發投資執照者。
2、有意申請者還須符合下列條件,始能向柬國內政部提出移民申請:
(1) 須具備對柬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有益之技能;
(2) 須繳交保證金以證明有能力負擔返回自己國家之費用,以及有足
夠之生活費;
(3) 由移民者所屬國家之醫療部門核發之健康證明書;
(4) 工作合約;
(5) 本國政府未對申請者發出通緝。
二、聘用外籍員工之規定、承辦機關及申辦情形
(一)柬埔寨王國政府社會福利部有關企業僱用外國勞動力之規定,主要內容如
下:
1、所有工業、商業、服務業、運輸業、公營企業、公私合營企業和私
營企業的負責人或經理,以及所有具有宗教性質、具有職業培訓或慈
善性質企業和自由職業者、協會領導人,在僱用外國勞動力時,這些
外國人必須持有社會福利部所發之勞工證和勞工手冊。
2、前述所規定的企業負責人或經理在僱用外國勞動力時,不能超過以
下所規定之最高百分比:
一般行政職員總數的3%。
技術職員總數的6%。
無技術職員總數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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