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帛琉
P. 33
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工作證效期1-2年,臨屆期需提前申請換新;無移民政策,不接受移民,亦不
准外籍人士取得永久居留權。
為吸引具一定資產之外籍人士長期定居帛琉,該國提供投資者簽證如下:
(一)頒行「菁英居留簽證」(Elite Resident Visa Program)規定,申請人需以現
金支付方式向全帛資公司購買價值25萬美元之住宅,並支付2萬美元之申
請費,始能獲發上述停留效期達10年之居留簽證。此外,10年期滿後申
請換發簽證需額外支付1萬美元,其依親眷屬(限於配偶及21歲以下子
女)每人亦需繳交2萬美元之申請費。倘該名外籍人士欲在離帛前將效期
尚未截止之居留簽證轉移給另名外籍人士,每次轉籍費為5,000美元。
(二)投資簽證:此類在帛投資需經「外人投資委員會」(FIB)複雜之申請程
序成立公司,可申請每次2年效期之投資簽證。
二、聘用外籍員工
為保障帛人就業機會,勞工局要求所有職缺需先公告供帛人應徵,45天後未能
順利徵得所須人力始得遞件申請外勞。雇主向移民暨勞工局(Bureau of Immigration
and Labor)提交申請,獲准後輸入外籍員工,可獲1或2年之工作簽證。雇主每年
僱用一名外籍勞工需繳予帛琉政府年費(Foreign Investment Board Fee)500美元,
另需負擔工作證(Work Permit)申辦費用150美元,另外尚有雇工體檢及公證等雜
項費用(約於100美元以內)。因此,雇主每年需負擔每位外籍員工約750美元之固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