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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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學藥品、生產預防及治療藥品之藥材原料;
J. 教學及學習用助教具,包括模型、畫圖、黑板、粉筆、木尺、
圓規、及教學、研究及科學試驗專用之設備、用具;
K. 文化、展覽及體育、體操活動;藝術表演、製片;錄影片進
口、發行及播放;
L. 兒童玩具;各種書籍,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15款規定之書籍
除外;
M. 依科技法規定之科技服務;
N. 依房屋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售出、租出、租賃等服務。
(3)適用10%加值型營業稅之對象包括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2
款非規定之貨品及勞務項目。
4、第5條:不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之貨品及勞務項目:
(1)未經加工成其他產品或組織及個人自行生產捕撈後粗製售賣及
進口的農作物、畜牧產品、養殖及捕撈水產品;
(2)飼養動物種苗及種植植物種苗,包括種苗蛋、種苗動物、種苗
植物、種子、精液、胚子、遺傳物料;
(3)農業灌溉;耕地;疏浚田地河流;農產品收穫服務;
(3.a)肥料;農業生產專用之機械設備;遠洋漁船;家畜、家禽及其
他養殖動物之飼料;
(4)主要成分為氯化鈉之自海水精製出來之鹽製品、自然礦鹽、精
製之鹽巴、碘鹽;
(5)政府售予租用人之公有房屋;
(6)土地使用權轉讓;
(7)壽險、健康險、學生保險、其他與人有關之保險服務;動物保
險、植物保險、以及其他農業保險服務;船舶以及直接用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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