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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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依據紐國主要投資法令「2005年海外投資法」(Overseas Investment Act 2005)
及「2005年海外投資規則」(Overseas Investment Regulations 2005),外國投資人投
資敏感性資產時須取得外人投資辦公室(Overseas Investment Office; OIO)許可。
(一)外國投資人定義
外國投資人包括非紐國公民或居民之個人、在海外註冊之實體
(entity)、25%股權由外國人持有或由外國人控制之實體,以及代表外國
投資人之紐國個人或實體等。
(二)須取得事先取得核准之敏感項目
須事先取得外人投資辦公室核准之投資包括購買敏感性資產、租用敏
感性資產超過10年,以及取得或增加「持有敏感性資產實體」之股權
等,包括:
1、具敏感性土地:
(1)住宅用房產及住宅用地:包括增加住宅供應、改變住宅用地用
途,以及在其他用途土地興建住宅;澳洲及新加坡公民、居住在
紐國之澳洲及新加坡永久居民等不在此限,持紐國觀光、留學、
度假打工及工作簽證者,原則上無法投資房產。
(2)林業:包含植林、維護林相及伐木等,澳洲及新加坡公民、居住
在紐國之澳洲及新加坡永久居民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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