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紐西蘭
P. 36
紐西蘭投資環境簡介
(三)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提供我商之優惠措施
我國與紐西蘭已於2013年7月簽署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並
自2013年12月1日起生效。ANZTEC在投資部分,規定彼此以國民待遇原
則開放投資,並給予投資人與投資事業保障。主要內容包括:
1、促進投資(Investment Promotion):包括資金可自由匯出、自由運
用;不得要求投資人使用地主國生產的原物料或達到一定比例的自製
率;不得要求投資事業之董事會成員及高階經理人必須任命特定國籍
的自然人擔任等措施。
2、投資保障(Investment Protection):
(1) 擴大投資保障標的(從傳統對動產及不動產等相關權利,擴大到
技術、智慧財產權、有價證券等以各種形式資產為核心的投
資);
(2) 公用徵收應給予投資人即時、有效及充分的補償;
(3) 給予投資人與其投資事業公平公正待遇與完整安全保障;
(4) 投資人與當地國政府間之投資爭端可訴請國際仲裁,由公正客觀
的國際仲裁人仲裁解決。
3、投資自由化(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雙方投資人在對方的投資可
享受與該國投資人相同的待遇(國民待遇);但雙方可另就部分業別
不符合國民待遇等規定之措施,以「不符合措施(NCMs)」清單作
保留。
紐西蘭於ANZTEC中對我國進一步開放工程服務業、都市規劃與景觀
建築服務業、研究與發展服務業、環保服務業等服務業;此外,我專業
人士及商務訪客、企業內調動之人員、安裝與維修服務人員等商務人
士,可短期停留紐國提供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於2013年12月1日生效以來,臺紐雙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