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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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八)資本收益稅(Capital Gain Tax):
凡藉由處置已購製資產所獲之收益,應繳資本收益稅。為核定資本收
益稅,納稅人在某年度內之各種利潤與損失應按淨額計算。倘資本淨額
為利潤,則應將利潤計入納稅人之應稅收入。倘為虧損,則不能自應稅
收入中扣除,惟可將該虧損額移轉至下一年度,並計入該年之資本收益
或虧損之淨額。
在某資本被迫處置之情形下(如納稅人亡故),當資產之所有權發生
變化時,資本收益可以轉期。另在企業重組,而資產所有權未改變,或
在納稅人可要求得到之資產沒有改變之情形下,倘資產所有權變化,則
資本收益亦可轉期。凡淨資產未逾500萬澳元之小型企業處置活動企業資
產,並將所得資金購置新活動企業資產,其資本收益亦可轉期。
(九)扣繳稅(Withholding Tax)
1、股利(Dividend):
(1) 與澳簽訂互免所得稅協定國家之居民:
-尚未課公司稅者課15%。
-已課公司稅者課0%。
(2) 非簽約國-尚未課公司稅者課30%。
-已課公司稅者課0%。
2、利息(Interest):課利息總額之10%。
3、權利金(Royalties):
-簽約國:10%。
-非簽約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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