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不丹
P. 19
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不丹開發外國直接投資的步伐較晚,2002年正式頒布外國直接投資政策,2005
年才公布實施細節予以施行。惟前述政策未能吸引大量投資,爰續於2010、2012年
頒布新的外人直接投資政策,制定更多且幅度更大的優惠政策。
現行投資法令擁有下列特點:
■ 製造業投資門檻為5,000萬那特倫(約74萬美元),服務業為2,500萬那特倫
(約37萬美元)。
■ FDI公司之外國人控股比重至少應為20%。
■ 提升外人投資持股比重:不丹政府將農林、醫藥、電子、能源等製造業
列為優先吸引外來投資之部門,並擴大開放該等產業之外資持股比重至
74%;另不丹政府亦將教育、醫療、觀光、公共建設、研發、運輸、金融
等領域列為服務業招商重點,外資持股比重介於51%-100%間,其中教
育、醫療、飯店、基礎建設、研發、資訊科技允許100%之外人控股。
■ 減緩金融業開放幅度:不丹2010年於縮減金融業開放幅度,將金融業之
外人股權比重由過去之70%調降至51%,主因不丹經濟於2009年受到全球
經融危機所致。
■ 入境便利化措施:外國投資者、外人投資公司董事會成員、外籍員工
(專業、管理、技術人員)、外國留學生、赴不丹就診病患及其陪同人員
等,不丹政府對該等人員及其家眷簽發多次出入境簽證,並免徵國際旅
遊稅。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