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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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可適用至100人以下的企業,目前是50人以上的企業均適用本法;本法規
定雇主應明確訂定勞工的假期、排班、薪資、請假、離職等各項僱用條
件。
(七)最低工資法(Minimum Wages Act, 1948)
該法附表訂有部分產業勞工的最低工資(www.labour.nic.in),其修訂
由中央政府及州政府負責,另中央政府並訂定無技術勞工的最低工資。
(八)工資支付法(Payment of Wages Act, 1936)
本法規範雇主在法定時間內應支付某些勞工工資不得有扣減情事。
(九)員工公積金及相關規範法案(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Act, 1952)
適用對象為僱用員工數達20人以上之事業體,其規範雇主及員工須分
別提撥員工月薪之12%作為員工公積金,請領該公積金之條件為退休且年
滿58歲者、因傷或特殊疾病而無法工作者。
印度於2008年10月修法,規範在印度工作之外國籍員工亦須繳納員工
公積金,惟與印度簽有雙邊「社會安全協定(Social Security Agreement)」
之國家,該國員工可適用雙邊協定之規範,如豁免短期派駐員工於印度
繳納員工公積金、員工可請領其於印度所繳納之公積金而不受限其退休
後是否於印度居住之事實、兩國相互承認員工繳納公積金之年資等,雙
方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亦須提供派駐對方國家工作之員工同等待遇,俾利
二國之派駐員工可自由選擇最適化之退休方案,並有效降低企業人事成
本。
目前印度已與比利時、丹麥、韓國、瑞典、挪威、德國、盧森堡、荷
蘭、芬蘭、瑞士、法國、匈牙利、捷克等13國簽署「社會安全協定」,尚
在諮商中之國家包括美國、日本、澳洲等。印度與各國簽署之社會安全
協定內容可自www.epfindia.com/iw.html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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