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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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類似文件。
B. 公司章程、規約或備忘錄等規範組織結構的副本,並經驗證。
C. 外國公司董事明細表(至少兩名董事,其中1名必須是新加坡公民
或永久居民)。
D. 外國公司簽署或代表其簽署新加坡籍董事職權備忘錄,並敘明新
加坡董事之執行權力。
E. 經公司簽署之委任本地代理人委任書。內文並載明2位或2位以上
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之姓名和地址,以代表公司接受訴狀和各
種通告。
F. 辦公處所與辦公時間報告表。
G. 外國公司代理人宣誓書。
(四)企業之設立許可和登記
1、大多數的營利事業只須取得ACRA所發給的註冊證書或成立證書就可
開張營業,但是某些行業必須另外取得有關政府機關的批准與執照,
才可開始營業。這些行業主要是涉及生產、保健、環保、治安或社會
風俗與道德及為了保障社會大眾之利益,而進行必要之管制。
2、目前必須另外取得執照之主要行業說明如下:
(1) 銀行與金融服務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銀行(或其代辦處)、
金融公司、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公司與資金管理、期貨交易、
貨幣兌換與匯款、信用卡業務、保險業(代理、經紀、代辦),
均須取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之營業許可執照、交易執照、投資顧
問執照或經紀執照。
(2) 旅行社:限由實收資本額不低於10萬星幣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
負責發給旅行社執照的機關為新加坡旅遊促進局。
(3) 錄影帶攝製與出租業:亦須由實收資本額10萬星幣以上之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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