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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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與外人投資有關的租稅包括:公司所得稅(corporate tax)、個人所得稅
(personal income tax)、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預扣稅(withholding
tax)、商業稅(commercial tax)、關稅(customs duty)、印花稅(stamp duty)等,
主管機關為緬甸計畫、財政暨工業部內部稅收廳(The Internal Revenue Department,
Ministry of Planning, Finance and Industry)。緬甸的會計年度自2018年起,由4月1日
至次年的3月31日,修改為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
緬甸國會2020年9月2日通過2020年聯邦稅法,取代2019年聯邦稅法,並自2020
年10月1日開始適用。2020年聯邦稅收法共有10章節,分為:(1)名稱、開始生效
日期與定義;(2)預計稅收款;(3)規定稅率與報告稅收情況;(4)相關部門之職
責與權利;(5)特殊商品稅;(6)商業稅;(7)所得稅;(8)珠寶稅;(9)其他稅
收之稅率;(10)總則。
(一)特殊商品稅
特殊商品稅原則在聯邦稅法中規定,特殊法則由「特殊商品稅法」規
定。
特殊商品稅的稅基是商品的出廠價、進口價或者銷售價之中最高的。
稅務局有權根據市場價格對銷售價格進行調整。然而具體的調整方法,
在「特殊商品稅法」中也沒有明確提及,例如如何確定「相關市場」,如
何確定「出廠價」等問題。可以預見這在實務中會有一定困難,例如香
菸製造業本身是一個進入門檻很高的行業,緬甸國內也許只有一家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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