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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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c. 合資公司(Joint Participation Venture):公司的成立不須公開
宣布,至少2人,資本額不限。
d. 公開合股公司(Public Joint-Stock Company):合夥人至少10
人,資本額至少1,000萬迪拉姆,每股價值1至100迪拉姆。
e. 不公開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Stock Company):合夥人至少3
人,資本額至少200萬迪拉姆。
f. 責任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合夥人至少2人,
至多50人,資本額至少30萬迪拉姆。
g. 股份合夥有限公司(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合夥人至
少2人,資本額至少50萬迪拉姆。
C. 專業與服務公司(Professional Company)
由專業人士共同成立,進行非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機構。限於
擴展特定業務,如法律活動和顧問、審計、會計、承包工程和技
術諮詢和服務、管理和經濟顧問服務和研究、技術服務、醫療和
醫藥服務、教育服務和其他類似服務。專業公司不能介入商業經
營活動領域。
D. 外國分公司(Branch)
外國公司被准許在阿聯成立分公司,且外國公司100%享有股
權,但此規定不適用於已在任一自由貿易區經營之公司。分公司
在法律上被視為其母公司的一部分,因此公司名稱必須與母公司
相同,且分公司仍被要求必須有本地代理,此代理必須是阿聯公
民或是一所有合夥人都是由阿聯公民所組成的公司,代理的責任
只限於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而不承擔任何財務責任或分支機
構經營上引起的責任。在阿聯成立之分公司只能從事與母公司相
似之活動,且分公司不得自行進口母公司之產品,進口的活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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