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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魯投資環境簡介
五、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一)民間投資:
除了海空運及廣播等行業或涉及國防及國家安全之產業外,其他大部
分外人投資條件均享有國民待遇。部分公共基礎設施工程和公用事業,並
由促進投資委員會透過國家或國際特別公開招標或競爭性投標授予經營
權。為刺激國家經濟成長並吸引投資人參與礦區特許經營權、探勘與開採
等相關計畫,秘魯能礦部公告第001-2016-EM最高法令,針對境內礦業活
動各階段之申請流程與建造准許,給予手續簡化、縮短申覆時程、回覆意
見更具一致性與彈性等便利措施。
(二)縮短申覆流程:
申請人遞交特許權申請文件後7個工作天內將發出受理公告(原為15
工作天);反對意見提出期限自受理公告發出日起15個工作天內(原為30
工作天);官方製發計畫案件特許權之意見將於公告發出日起20個工作天
內完成(原為在無反對意見下起30工作天)。已通過計畫案件之建造檢驗
則自申請日起15個工作天內進行(原為2個月)。簽發特許權憑證自完成建
造檢驗起15個工作天內(原無註明期限)等。
(三)簡化程序:
官方除將提供礦區相關地質技術報告書外,對於取得礦區土地使用權
方面,亦從原須由全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民所組成之會社2/3成員同意,
簡化為由會社理事會成員決議即可。
(四)公共工程抵稅機制(El mecanismo de Obras por Impuestos):
該機制是公共部門和企業攜手合作以改善秘魯基礎設施,企業可選擇
以投入秘魯政府優先之公共建設項目(如道路、橋梁、醫院、學校等),
一旦完成該項公共建設,秘魯財政機關將核發公共建設支付證書(CIP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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