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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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五、第70/68號法令所規定按實收資本額比例所徵之稅捐,自決議書核
准投資計畫日期次年起5年內全免除。
六、依本法核准之投資所發生之行為、契約、支付、收據、借據所應課
印花稅(第1003/64號法)及受益人服務稅(第1035/83號法),全
部免除。
七、免除第1003/64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之印花稅。
第 六 條 所進行之投資若係使用自國外匯回之資金,或投資地點設於巴國
技術企劃局研訂計畫所規定之優先發展區域內,則本法第五條所列之優
惠得延長為10年。
第 七 條 所進行之投資若係使用巴國本身之資本財,則本法第五條所列之
優惠得延長為7年。
第 八 條 (刪除)
第 九 條 (刪除)
第四章 資本財之租賃
第 十 條 以租賃合約方式自國外引進之資本財,根據有關規定,自決議書核
准投資計畫日期次年起,5年內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之優惠。
第 十一 條 以租賃合約方式租用之國產資本財,在前條所訂定之條件及期限
內,享有本法第五條所規定之優惠。
第 十二 條 從事資本財租賃業務之公司,根據有關規定享有本法第五條所規定
之優惠。
第 十三 條 (刪除)
第 十四 條 針對本法,工商部設置租賃登記處,凡以租賃合約方式運用之資
產,有關之合約、獎勵項目、稅務及其他相關文件均應在該處予以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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