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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環境簡介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德州並無限制外人投資法令,主要投資法令均為鼓勵投資之獎勵措施,相關內容
詳見投資獎勵措施說明。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決定投資提出申請前,應先確定擬設立的公司型態與登記公司名稱,因公司型態
與未來公司營運、稅率、股東個人之權利義務等關係密切。德州公司有下列數種型
態:(一)獨資(Sole Proprietorship)、(二)普通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三)
公司(Corporation)、(四)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五)有限合
夥(Limited Partnership)、(六)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外國和外州公司在德州從事商業活動(transact business)必須先申請營業許可證
(Certificate of Authority)。德州法令並沒有具體定義說明何謂從事商業活動,惟商業
組織法令(BOC, Business Organization Code)第9.251節列出15類不屬於從事商業活
動(transact business)的項目。一般來說,一家外國機構若在德州設立辦事處,或僱
用員工,或追求公司的設立目的,就是從事商業活動(transact business)。如果不能
確定是否需要申請註冊,請向法律顧問諮詢。外國公司取得營業許可證(Certificate
of Authority)後,即享有本州公司同等待遇,可登記為德州公司。
登記為德州公司或申請營業許可證均向州務卿(Secretary of State)辦公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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