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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環境簡介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加州主要投資法令為California Commercial Code,詳細法條可上網查閱:
http://www.leginfo.ca.gov/.html/com_table_of_contents.html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在加州開設辦事處之程序如下:
(一)向州務卿辦公室(Secretary of State’s Office)申請設立許可
1、依據其他州或國家法律、法規設立之公司,須向州務卿申請外國公
司之聲明及指定表( Statement And Designation By Foreign
Corporation),並確認該公司在加州之代表人及主要辦事處地點。
2、外國公司須提出其表現良好證書(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以證
明該公司在其國家有良好表現,該證書須向其所在國相關單位申請,
並以英文書寫。俟收到外國公司之聲明及指定表後,州務卿辦公室約
需6至8週時間核發資格符合證書(Certificate Of Qualification)。
3、外國公司每年須提出外國公司聲明( Statement by Foreign
Corporation),並繳付350美元之申請費及至少800美元之特權稅予州
務卿辦公室,獲准設立之外國公司須逐年報稅,因加州稅法複雜且執
行嚴格,故準備申報稅款時,應尋求詳細明確協助。所有諮詢及要求
可逕洽:
Secretary of State, Corporate Filing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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