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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西維州依據聯邦法律規定對外資開放,採無歧視,互惠、國民待遇等政策,惟
國家安全等限制因素仍然存在,例如1950年國防生產法第721條款,或稱「Exon-
Florio」條款,並納入1988年貿易法,授權美國總統基於國家安全,得撤銷或禁止
擬進入美國之外資(併購案)。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西維州有關設立公司及其他企業組織登記相關業務,由西維州州務卿辦公室
(Secretary of State)負責。不同行業之投資可能須向不同的主管單位申請許可,
有意前往該州投資之我商宜先洽西維吉尼亞州政府經濟發展廳(West Virginia
Departmen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提供必要之資訊與協助。
三、投資相關機關
(一)「西維州經濟發展廳」( West Virginia Departmen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為西維州投資主管單位。
(二)「西維州CAZ」(Chemical Alliance Zone):負責西維州化學產業投資。
(三)「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Authority):負責投資金融、貸款
等計畫。
(四)另在西維州申請事業許可登記,涉及單位包括:
1、「農業廳」:農產品製造、經銷、零售等之發照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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