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紐西蘭
P. 38
紐西蘭投資環境簡介
(2)林業:包含植林、維護林相及伐木等,澳洲及新加坡公民、居住
在紐國之澳洲及新加坡永久居民等不在此限。
(3)其他敏感性土地:包括超過5公頃之非都市用地、海岸及海床、大
部分的外島、生態保育區、歷史地點或聖地,以及毛利保留土地
等。
2、捕魚配額、臨時捕魚權或年度捕魚權。
3、重要商業資產:事業或非土地資產價值、交易價格或投入成本超過1
億紐元者。(附註:我國投資人須事先取得核准金額門檻為2億紐
元,詳見
(三)2020年海外投資法增修重點
另隨國際間逐漸重視外國投資對國家安全之影響,紐國2020年增修海
外投資法,賦予紐國政府評估重要或壟斷性資產投資之權利,另一方面
也簡化低風險投資流程,並強化政府執法能力,修法重點包括:
1、國家利益評估(National Interest Test):
針對敏感及高風險的資產(如機場、港口、通訊、水利、電力等
關鍵基礎設施、媒體、具系統重要性之金融機構、有權使用或控制軍
民兩用或軍事技術之實體、紐國國防情報單位供應商及策略性資產
等),或涉及外國政府、特定國家利益之投資案,新增國家利益評估
(National Interest Test),以保護國家安全與利益。
2、投資人評估(Investor Test):
針對投資案具控制權之海外人士新增投資人評估,檢視其經營能
力、品行,包含是否有刑事犯罪、逃漏稅、欠稅或被禁止擔任公司負
責人等紀錄。
3、簡化低風險投資流程:部分敏感性土地毗鄰區不再需要經外人投資辦
公室批准等。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