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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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投資環境簡介
行及非屬銀行之金融公司等業務,提供各銀行所需之資金,調節國際
收支、督管外匯及信用政策之運作等。
1949年制定之銀行法(The Banking Regulation Act, 1949)為規範
銀行業基本法。1991年前印度銀行多為公營,私人及外國銀行僅20餘
家。改革後銀行體系紛紛提升資產品質及資本適足率,加上放寬利率
管制,開放金融衍生產品等,銀行業經營已由行政機關性質邁向市場
導向的運作方式。
2、印度銀行體系
印度金融體系大致分為銀行及金融機構等2類。其中銀行體系可
再分為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及地區銀行等3類。商業銀行下又分公營
銀行、私營銀行及外國銀行等3類。迄今外國銀行仍僅獲准以分行或
辦事處形式於城市或都會中心營業,尚不准設立子行。
3、外國銀行設立及營業規定
外國銀行來印度設立分行,實收資本金(paid-up capital)之最低
要求為2,500萬美元,可100%擁有(100% wholly-owned)。至外國銀
行在印度設立辦事處因僅作經營環境與商情蒐集或資料之處理,非屬
營業行為,故無投資額數限制,經獲RBI核准後辦理登記即可。
印度曾於WTO入會承諾(WTO commitment)每年最少開放外商
銀行於印度設立12家分行,惟每年申設案件僧多粥少,RBI實際審核
申請案時會就外銀申設地點考量是否over-banking等決定。
除每年開業家數受限外,外銀分行在印度營業亦受有若干限制,
影響其展業規模與速度,如:
(1) 放款予單一客戶額度不得逾實收資本額的15%。予單一集團客戶
不得逾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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