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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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2、向柬埔寨投資局申請備案,並繳納第一階段申請費,不超過100萬美
元的投資項目,規費為100美元;超過100萬美元的投資項目,規費為
200美元。
3、向柬埔寨投資局(CDC/CIB)官員面談或書面陳述投資計畫,並回答
提問(一般與CIB投資局會談)。一旦CDC/CIB認為申請文件完整,
應在28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拒絕的通知。
4、獲得CDC/CIB同意後,繳交第二階段申請費,不超過100萬美元的投
資項目,規費為500美元;超過100萬美元的投資項目,規費為1,000
美元。
5、向柬埔寨國家銀行繳納占投資資金總額1.5%-2.0%的履約保證金。
6、向柬埔寨商業部註冊登記法律實體登記。
7、獲得CDC/CIB的正式投資許可證。
8、在6個月之內進行投資。
9、項目完工30%後退回履約保證金。
三、投資相關機關
(一)柬埔寨王國投資法仿效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推廣投資模式,設立柬埔寨
發展委員會(Cambodian Development Council,CDC),下設柬埔寨投資
局CIB(Cambodian Investment Board),而CDC/CIB即為審議柬埔寨投資
案的單一窗口。
(二)雖然就法令條文觀之,所有的投資都必須經過該理事會的審查和批准方可
進行,惟實務上CDC/CIB只負責外國人投資於製造、生產等案件的申請,
有關投資於服務業的申請(例如貿易公司、貨運業、律師顧問或工程顧
問公司),仍須得到其他相關之柬埔寨部會核准(例如貿易公司需得到
商業部的核准,金融業須取得中央銀行及財經部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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