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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資環境簡介
二、聘用外籍員工之規定、主管機關及申辦程序
越南政府於2020年12月30日頒布第152/2020/ND-CP號議定(以下簡稱第152
號議定),其中規定有關在越南工作之外籍員工,該議定自2021年2月15日起生
效。其內容摘要如下:
外籍勞工在越南之工作型式根據第152號議定第2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為外
國人在越南工作者(以下簡稱外籍勞工)以下形式進行:
(一)履行勞動合約;
(二)在企業內部調派;
(三)履行各種經貿、金融、銀行、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職業及
醫療教育等合約或協議;
(四)依照合約提供服務之供應商;徵求出售(make an offer)服務;
(五)在外國非政府組織、在越南之國際組織工作;
(六)志工/自願工;
(七)成立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之負責人;
(八)管理者、執行長(CEO)、專家、技術工人;
(九)參加在越南之各發包工程、計畫;
(十)依照越南參與之國際條約規定可在越南就業之駐越南外國代表機關成員
之親屬。
不屬於核發工作證之外籍勞工:勞動法第154條非屬核發工作證對象之在越
工作的外籍勞工:
(一)責任有限公司之所有者或是持有依政府規定之合股金額之入股成員。
(二)股份公司之董事長或是持有依政府規定之合股金額之董事會董事。
(三)外國非正式組織、國際組織駐越南代表辦事處代表、專案代表或是主要
負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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