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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三、投資獎勵措施:
(一)租稅優惠
1、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現行法令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降至20%。
(1)自企業營業獲利之年起15年內,適用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
對象,主要適用範圍包括:
A. 在社經條件特別困難之地區、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新設置之
企業;
B. 執行新之投資案包括:科技研發、高科技育成、重要之基礎設
施投資開發、軟體產品生產、複合材料、輕型建材以及稀有材
料等生產、潔淨能源、生物科技開發及環保等投資案;
C. 依高科技法規定應用高科技之高科技企業、農業企業;
D. 符合投資金額規模(最少為6兆越盾)及達年營業額門檻(至少
為10兆越盾)及僱用大量員工(3,000名員工以上)之企業。
(2)獲享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的主要適用範圍包括:
A. 從事教育培訓、職訓、衛生、文化、體育及環境等社會化投資
案;
B. 依房屋法第53條規定之對象進行用於售出、租出、租賃等社會
住宅之投資開發經營案;
C. 從事以下項目所獲得之收入包括:造林維護、在經社條件艱困
地區進行之農、林、水產養殖案,種植物、養蓄之動物培植、
培育及配種等生產,鹽巴開採及精製生產等;
(3)自2016年1月1日起微型金融機構、人民信用基金獲享17%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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