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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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文環境
三、政治環境
(一)政體
採君主立憲制,聯邦政府由13州組成,最高元首由柔佛、吉打、吉蘭
丹、森美蘭、彭亨、霹靂、玻璃市、雪蘭莪及登嘉樓等9個州之蘇丹共同
推選(馬六甲、檳城、沙巴及砂勞越4州無蘇丹),5年改選1次,不得連
任,現任最高元首為彭亨州蘇丹阿布都拉,於2019年1月31日宣誓就任。
然最高元首係虛位領袖,全國最高行政首長為首相,目前由拿督斯里安
華·依布拉欣(Datuk Seri Anwar Ibrahim)出任。立法權隸屬國會,行政權
隸屬內閣,司法權則隸屬各級法院。
(二)國會
國會為立法機關,分為上、下二院,上議院70席,由13個州議會各選
出2席,其餘由首相提名,呈送最高元首委任,任期3年,以2任為限;眾
議員由人民普選產生,共222席,任期5年,連選得連任,享有立法及預
算審核權。
(三)司法
馬來西亞司法採成文法制度,惟受英國體系影響,審判實務大量援引
大英國協之判例法。馬來西亞法院分為三級,聯邦法院、高等法院及州
地方法院。另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伊斯蘭教為聯邦國教,因此針
對穆斯林族群,依伊斯蘭教法令設立伊斯蘭教法庭,凡穆斯林族群之宗
教、婚姻、親屬等特定事項,或違反伊斯蘭教義之刑事案件,由伊斯蘭
教法庭負責審理。馬來西亞並未設立司法部,而係由馬國檢察總署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負責刑事案件檢控,並綜理內閣所有法律
事務,為首相提出法律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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