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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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環 境
( Cathay United Bank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等4家外國銀行獲分行執照,另韓國中小企業銀行
(Industrial Bank of Korea)、國民銀行(KB Koomin Bank)、泰國匯商銀
行(Siam Commercial Bank)等3家外國銀行獲子行執照,此為緬甸金融
自由化及促進外來投資帶來正面助益。
緬甸另一個逐漸對外開放的例子是開放外商的貿易行為,根據德信律
師事務所曾勤博律師翻譯緬甸商務部2018年25號文表示,全面變動外資
企業在緬從事「貿易行為」(Trading,含批發及零售)之管制模式,由
「原則禁止、部分開放」到「全面開放、區別對待」。在緬從事銷售相關
之行業的規則全盤改寫,不再以行業別限制外資企業,改以投資來源
(內資抑或外資)區別對待。
下表羅列25號文之規管模式:
合資,緬方占 合資,緬方占股
100%外資 100%緬資
股少於20% 20%以上
對商品之初始投資應 對商品之初始投
批發 超過500萬美金(除 適用純外資相 資應超過200萬美 能負擔之數
去地租) 同之待遇 金(除去地租) 額即可。
對商品之初始投資應 對商品之初始投
零售 超過300萬美金(除 適用純外資相 資應超過70萬美 能負擔之數
去地租) 同之待遇 金(除去地租) 額即可。
就程序上要求而言,對於25號文公布後的公司(含純外資、純緬資、
及合資企業),應備妥法定文件,及詳盡商業計畫書,向商務部提出「批
發或零售核准」之登記。25號文公布前之純緬資企業,初始投資超過70
萬美金或等值緬幣者,則應於25號文公布後150日內,補行登記。純緬資
企業初始投資少於70萬美金或等值緬幣者,不需登記。
當然,從事批發或零售之公司應依法經營,不得銷售法令禁止之產
品、須遵循地方主管機關就營業時間、地點、網點(門市)數量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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