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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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緬甸目前對於化妝和保養類販售的產品雖然還沒有十分清楚規定,不
過本地的主管機關健康部(Ministry of Health)在實務上會依據美國FDA
或ASEAN Cosmetic Directive之標準,要求市場銷售之商品符合相關規
定,1972年所頒布的Public Health Law,更授權該機關可逕行沒入及銷毀
對緬甸消費者之健康有疑慮的商品。
緬甸食品暨藥物管理局(MFDA)隸屬健康部,主要負責核發當地之
藥物登記與管理,除要求所有含藥成分的洗髮精和肥皂必須接受其規
範,也延伸至美容美妝產品和保養品等。
相關產品要申請通過MFDA之登記許可時,需:
1、案件申請人須為緬甸居民(外國公司提出申請時,申請人須為該公
司居住在緬的代表人,MFDA會同時出具“Approval for importation of
Drug Samples”)
2、申請人須在6個月內完成付費、送樣、檢驗等程序
3、已獲得登記許可的產品有成分調整時,須通知主管機關並取得核可
4、更新登記許可
(1) 在原登記許可到期前60天前提出更新申請
(2) 某些情況下須重新送樣檢驗
(3) 初次送驗之產品有相關新事證須提出補充說明
(4) 藥物更新登記完成並取得新註冊號碼後,原註冊號碼即失效
5、美容美妝和保養品的標示要求:
(1) 產品名稱及功效
(2) 產品使用指示說明
(3) 產品成分表,受管制成分須標示比重
(4) 製造國家
(5) 製造公司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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