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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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投資環境簡介
大利、日本、南韓、馬來西亞、墨西哥、荷蘭、挪威、巴布亞紐幾內
亞、菲律賓、波蘭、俄羅斯、薩摩亞、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
瑞士、臺灣、泰國、土耳其、阿聯大公國、英國、美國及越南等國簽署
雙邊「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臺紐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於1997年12月5日正式生效,為我國第5國生效
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依據該協定,我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分
別降為15%、10%及10%,詳請參考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有關國際
租稅協定之說明。
二、金融
(一)金融制度及概況
1、依據紐國「國家儲備銀行法」(Reserve Bank of New Zealand Act
1989),紐國國家儲備銀行負責制訂及執行紐國之貨幣政策,並監管
在紐註冊登記之金融機構。該行進行金融監管之目的為促進及維持金
融體系之整體健全和效率,並避免因單一銀行之失敗而對金融體系造
成重大傷害。紐國並未有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保險制度。
2、紐國國家儲備銀行主要係透過要求銀行在註冊登記時提供充分資
訊,以及嗣後每季提出公開財務報告之方式,對銀行加以監管。如銀
行發生財務危機,國家儲備銀行經財政部同意可以介入,以避免對金
融體系造成傷害。金融機構如欲使用銀行之名稱,應向國家儲備銀行
申請登記為「註冊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如擬自大眾吸收存款,並
不一定要具備「註冊銀行」資格或取得執照,惟須符合證券法相關規
定。
3、紐國曾於1984年進行全面性的自由化,以提升競爭效率和促進市場
秩序,其措施包括降低競爭障礙、撤銷利率和其他控制、減少不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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