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斯里蘭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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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目前斯國主要外人投資法規為1978年第4號法案(Law No 4, 1978),該法案於
1980及1983年分別經過修正,該法案授權投資委員會可決定外資之獎勵措施。
另2008年專案策略發展法(Strategic Development Project of 2008)授權內閣會
議可對策略性發展產業提供大幅優惠措施。目前以出口為導向之投資較受鼓勵,而
政府採購、工程等產業對外資較不利。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已獲斯里蘭卡投資委員會核准之外商可向斯國公司註冊部門(Department of
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登記註冊公司,該部門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目前廠商
無法於線上登記註冊文件,需以紙本方式向該部門申請,約2周內可完成登記並獲
得稅號及社會安全號碼,用於向斯國勞動部支付社會安全費用。
程序 耗時
1 申請公司名稱 2日
主管機關: Registry of Companies
網址: www.drc.gov.lk
2 取得斯國投資委員會核准(包含環境評估核准) 26日
有關法令包含: Section 16, BoI Act No.4, 1978, Section 17, BoI Act
No.4, 1978, Strategic Developments Project Act No. 14 of 200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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