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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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天或數小時(如舉辦研討會或訓練課程等),可隨時往返印尼,不需
有IMTA。惟仍維持要求外國企業在印尼僱用外國員工者需繳每月100
美元之補償基金(DKP-TKA),可以美元支付;僱用工作1個月以內
的外國員工亦需繳交。
3、印尼政府於2018年3月26日發布「2018第20號總統令,有關外籍勞
工」總統令,修正「2014年第72號總統令」暨相關僱用外籍勞工法規
重點如次:
第4條:雇主應優先僱用印尼勞工。
第5條:禁止外籍勞工擔任負責人事部門工作。
第6條:某些行業類別雇主可以僱用已由其他雇主僱用之外籍勞工擔
任同樣職務。
第7條:擬僱用外勞的雇主均須獲得勞動部長同意之「使用外勞計畫
書」(RPTKA),內容包括:使用外勞原因;擬用外勞之單
位及職務;使用期限;規劃(印尼)被傳授技能人員。申請
RPTKA所需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公司設立許可、公司組織
架構圖、工作培訓聲明書、同意培訓聲明書。在緊急情況
下,雇主可提出RPTKA經勞動部長批准後使用臨時外勞,提
出申請後2天內核定,最長期限6個月。
第10條:不需要RPTKA的職務:股東、外交人員、政府要求的工作
人員(由勞動部長決定)。
第11條:RPTKA上之外籍勞工有任何已登記之資料異動均須通知勞
動部。
第15條:雇主在收到通知聘用外籍勞工後,每年必須向勞動部繳交
使用外勞補償金。
第21條:首次申請工作簽證其最長期限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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