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緬甸
P. 88
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4、使用國有土地及建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使用國有土地,政府管理之土地、建築物或相關土地、建築物轉
讓或處理該等土地建築物或擁有占用權利之投資。
以下情況投資者無需申請投資許可證:
(1)投資者租賃之土地或建築物,期限為5年或以下;
(2)投資者以簽署合約方式,與以下人員租賃國有土地或建築物:
A. 依照聯盟法律(含本法)授權先前已獲得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
的權利;和
B. 按照管理局授予的權利,有權對國有土地或建築物進行分租。
(三)依據2016年緬甸投資法之2017第35號通令規定投資之形式,包括:
依據2012年新緬甸外人投資法之2013第11號通令規定投資之形式,包
括:
1、除非MIC另有規定必須合資,外資可擁有100%股權。
2、若外資和當地公民營機構合資,股權比例由雙方合意之契約定之。
3、合資契約可包括BOT,BTO或其他形式。
4、外資向MIC提出投資計畫時,同時要依據緬甸公司法向DICA申請公
司註冊登記。MIC核發投資許可證(MIC Permit)或投資認可
(Endorsement)時,DICA將同時發給公司登記證。若有需要,投資
人可要求先核發臨時公司登記證以方便進行投資事宜,但不得視為已
獲投資許可。
5、外資與緬甸公民營機構合資於限制或禁止經營項目,外資股權不能
超過80%。MIC可報經聯邦政府核准後,修訂此比例。
6、在合約到期前清算或結束營業,必須報請MIC核准及依據緬甸公司法
處理。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