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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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修設備、軍事通訊設備、夜視設備、雷達裝置、零件及附件、軍
火訓練裝置)
■ 危險藥品之製造及經銷
■ 三溫暖、蒸氣澡堂、按摩院及相關活動
■ 所有形式之賭博;惟與菲律賓娛樂賭博公司(PAGCOR)簽訂投
資契約且取得菲律賓經濟區管理署許可者除外
■ 實收資本額低於20萬美元之內銷事業
■ 「科技部」認證之高科技或僱用50位以上之直接勞工且實收資本
額低於10萬美元之內銷事業
(三)菲律賓第148號行政命令(EO148)
菲律賓政府為加強對外招商引資,並改善因國內供應鏈薄弱導致不受
外商青睞之情形,於2013年11月26日頒布第148號行政命令(EO148)、
2019年11月30日頒布該行政命令之施行細則,重點略以,凡在菲律賓經濟
特區管理署( PEZA )、 Subic Bay Metropolitan Authority 、 Clark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 Zamboanga City Special Economic Zone
Authority、Cagayan Economic Zone Authority、Authority of the Freeport of
Bataan及Aurora Pacific Economic Zone Authority等經濟特區或自由港區登
記之企業,業者自國外進口原物料至菲國加工生產貨品,可適用東協貨
品貿易協定(ATIGA)原產地規定(例如:稅則號列前6碼改變、特定加
工製程、實質轉型等),並可適用ATIGA享有原物料進口優惠關稅。
在EO148施行細則生效之前,菲國係依照EO214規定,對於符合東協
自由貿易區共同有效優惠關稅方案協議(AFTA-CEPT)所規定之含有東
協國家產製成分比率[東協區域價值含量(RVC)]達到40%者,始提供進
口原物料之優惠關稅待遇。菲國貿工部提供之案例,以輪胎業為例,A公
司自日本以5%稅率進口橡膠(稅則號列4008.21)至菲國經濟特區加工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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