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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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投資環境簡介
年所制定之新憲法。菲律賓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之總統制,總
統、副總統分別直接民選產生;總統為國家元首、行政首長及三軍統
帥,任期6年,不得連任。立法部門係設有參議院與眾議院之兩院制國
會。
(二)行政
行政權屬於總統,中央政府各部門部長由總統任命。總統府設有文官
長,內閣則有外交、財政、司法、國防、農業、公共建設暨公路、教
育、勞工暨就業、衛生、社會福利暨發展、土改、內政暨地方政府、觀
光、貿工、能源、交通、科技、資通訊、環境暨天然資源、預算暨管
理、居住及都市發展、國家經濟發展等22個部,另有高等教育委員會、
住房都市發展委員會、大馬尼拉發展委員會等32個委員會。
(三)立法
由參眾兩院組成,參院24席,任期6年,連選得連任1次,參議員由全
國普選,每3年改選半數。眾院307席,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1次,其中
243席由人民直選,其餘64席由各黨依所占國會席次比率推舉。
(四)司法
司法權授予最高法院和依法設立之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廉政法院及
回教法院。最高法院由1位首席法官及14位大法官組成,由總統委任。在
最高法院指導下,另設有「司法及律師理事會」,以首席法官為主席,理
事會成員任期4年,係由總統所委任。
(五)政黨
菲國國會最大黨為杜特地總統領導之PDP-Laban黨,民族黨(NP)係
國會第2大黨。其他為國家人民聯盟(NPC)及民族主義人民聯盟
(Nationalist People’s Coalition)等。菲國政黨係利益之結合,個人色彩濃
厚且缺乏長期穩定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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